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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本案中原告田某某的母親與被告潘某某的母親系同胞姊妹關系,在雙方母親的包辦下,原、被告雙方于1995年10月按民間習俗結婚,2012年10月9日在黃平縣民政局補辦結婚手續,婚后育有一兒一女。由于婚姻雙方母親包辦,基礎不牢,現感情破裂,原告田某某遂向法院提出離婚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兩人的結婚登記行為,已違反了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規定,其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黃平法院遂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隨后,法官將判決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同時送達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對于二人的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問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本案法官主持調解,二人最后達成了調解協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情形的”。所以黃平法院依法對這起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成親的婚姻宣告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入肝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并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將判決書送達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以此告知其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做好審查工作。(田醒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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