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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15年8月7日,海淀區小營橋北,李先生開的小客車與王先生開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王先生受傷。經交通隊認定,李先生在駕駛機動車調頭時,未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故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王先生無證駕駛,應負事故次要責任。
王先生認為,在事故發生時,其雖未取得駕駛證,但已通過駕駛資格考試,且事發后正常領取了駕駛證。這說明事發時其具備相應的駕駛能力,故應由李先生負全責。
因協商未果,王先生將李先生及其車輛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方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33萬余元。
李先生及保險公司辯稱,事發時,王先生還沒有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故不同意承擔全部責任。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機動車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即使考試合格,在核發駕駛證期間,也不應駕駛機動車輛。該案中,王先生在事故發生時雖已通過駕駛資格考試,但尚未拿到機動車駕駛證,其駕車行為應被認定為無證駕駛。
最終,海淀法院酌情判定由李先生承擔70%的責任賠償近20萬元,其余由王先生自行承擔。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記者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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