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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從事城鄉客運的中型普通客車(核載19人,實載34人,超過額定乘員15人)在駛往縣城途中,被執勤交警抓個正著。近日,三穗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客車駕駛員吳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據了解,因超員、超載,客車駕駛人員被刑事立案并被判刑的這在全州尚屬首例。
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吳某駕駛中型普通客車(核載19人)從事旅客運輸,在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情況下,由絞頗往三穗縣城方向行駛,被三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交警當場查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交通法規,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告人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該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據辦案法官介紹: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明確將“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納入刑法規范范圍。從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或旅客運輸,嚴重超員超載(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納入了危險駕駛罪,超載有了入刑依據。(李天林 蔣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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