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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1998年開始,到重慶兩口煤矸石磚廠工作,為礦山挖取制磚的輔助材料。由于工作強度大、煤灰污染嚴重,我只干了4年,就因肺部疼痛、經常吐黑痰而病倒,在家休養了半年。”
日前,59歲的重慶農民工黃治富找到《工人日報》記者,反映他在和企業的勞動糾紛中遇到的難題。黃治富說,他后來回到工廠改做推窯車工作,干到2012年方才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6月他再次病倒。在家休養期間,黃治富先后多次要求廠里給他補辦12年來的養老保險、超時加班費和報銷3192元醫藥費,遭到企業拒絕。
此后,黃治富和企業開始了持續兩年多的勞動糾紛,其間歷經3個勞動管理部門和兩級法院裁判。在法院兩審均被判敗訴后,7月3日,黃治富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材料。
爭議1
12年工齡被清零?
黃治富向記者解釋,12年工齡是指從他1998年開始在企業上班,到2012年簽訂勞動合同止,除去因生病有2年未能上班,共計在企業工作了12年。
“盡管2012年前我沒和廠里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廠里應該承認,并為我補辦這12年的養老保險。”黃治富說。
2013年12月,黃治富因自身訴求未能得到企業解決,遂向有關部門舉報重慶市兩口煤矸石磚廠。黃治富稱,十多年來工廠不給他和工人們辦養老保險,不簽勞動合同。自己做推窯車工作8年來,超時加班2202天。后來在工人們的強烈要求下,2012年該廠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并從2013年開始給工人們買了當年的養老保險。
重慶北碚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裁決,認定黃治富的工齡僅為2年,依據便是他與企業于2012年簽訂的勞動合同。
工齡被大幅“縮水”,之前的12年被清零,黃治富對此不服。他先后訴至北碚區法院和重慶市一中院,要求認定12年事實勞動關系成立。
黃治富在法庭上強調,他就是重慶市兩口煤矸石磚廠所在地的農民,在兩口煤矸石磚廠上班十多年,當地多數村干部和村民以及該廠100多位農民工都知道,并可以為證。一審開庭期間,黃治富申請了兩名工友為其作證。
但兩口煤矸石磚廠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產生質疑,稱該兩名證人均曾因與廠里發生失業保險待遇糾紛而到仲裁部門解決過問題,二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并且強調,黃治富是2012年3月才到廠里工作,之前雙方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
最終,法院并未采信證人的證言。黃治富的訴求均被兩級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
《工人日報》記者在事后進行了調查走訪。兩口煤矸石磚廠所在地農業合作社社長楊羲全告訴記者:“我還未當生產隊長時,黃治富就在重慶兩口煤矸石磚廠工作,我現在當生產隊長已有十年了,黃治富現都59歲了,怎么可能2012年才進該廠呢!”在該廠工作十多年、曾與黃治富在推窯車一條生產線上工作的老工人田文財說:“重慶兩口煤矸石磚廠成立不久,黃治富就進了該廠。雖然中途他生病休養了幾年,但最少在該廠工作也有十多年。”
爭議2
計件制難主張加班費?
黃治富與企業之間的另一重大分歧,是兩口煤矸石磚廠是否應支付黃治富加班工資。
據黃治富介紹,該廠在2012年4月與黃治富等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載明實行計件工資制。由于黃治富文化低不認字,企業并未向他解釋何為“計件制”。然而黃治富沒想到,這成為后來阻礙他主張加班費的關鍵。
記者在黃治富提供的勞動合同上看到,其寫明“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然而黃治富說,工廠并未嚴格按合同執行,而是要求他每天平均工作20小時,節假日都不準休息。他在該廠做推窯車工作8年期間,超時加班2202天。按照重慶市政府制定的每天最低工資57元的標準,黃治富要求企業賠償他超時加班費12.5萬元。
兩口煤矸石磚廠對此有著不同的說法。該廠在庭審時辯稱,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黃治富在該廠每月工作15天,每天工作時間沒有超過10小時,每月工作時間沒有超過150小時,少于國家規定的每月法定工作時間的166.64小時。
“黃治富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其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廠里安排其在延長工作時間內完成的計件數量,才存在計算加班費的問題。” 兩口煤矸石磚廠負責人說。
兩級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黃治富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在兩口煤矸石磚廠工作12年、超時加班2202天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據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但在走訪中,該廠一名王姓工人向《工人日報》記者表示,磚廠推窯車需有不同的工人上下裝卸窯車上的磚,要群體配合才能工作,因而實際上很難實施計件制,“我也從沒見過廠里有計件記錄表。”
爭議3
同案不同裁 ?
兩年來,黃治富先后訴至重慶北碚區勞動監察大隊、北碚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北碚區社保局、北碚區法院、重慶市一中院等,得到的結果都是:“黃治富于2012年進廠;推窯車工作實行計件工資,黃治富未能就其主張加班費舉證;該廠不進行賠償。”
然而,據記者了解,黃治富的18名主張訴求的工友得到了不同的說法。
2014年2月,重慶市兩口煤矸石磚廠18名即將退休的工人集體向北碚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反映,該廠10多年來未給工人們辦社會保險、簽勞動合同及超時加班等問題。北碚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是:“該廠賠償每位工人每年300元,10年合計賠償3000元。”
18名即將退休的工人共計獲得賠償5.4萬元。盡管這批工人對此仲裁意見很大,認為若按照國務院制定的“每周5天、每天8小時制”標準計算,該廠應賠償18人超時加班費180萬元,外加社保費幾十萬元,但黃治富依然覺得他們比自己“幸運”。
讓黃治富疑惑的是,即將退休的自己與這些工友情況一樣,也在企業工作了10多年,也是在2012年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什么仲裁結果卻不一樣呢?
北碚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此回復:兩案中證據有所不同,所采信的證據也不同,因此裁決結果就不同。
連日來,帶著黃治富反映的情況,《工人日報》記者多次與當地勞動部門和兩級法院進行聯系,并就工人們提出的質疑與法官進行了交流。法院相關負責人給出的答復是:法院是依法判決。
7月3日,“不服氣”的黃治富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材料。本報記者將對此案進展持續關注。
記者 李國 特約通訊員 羅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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