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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被別人不幸打傷、打死,在向兇手提出民事索賠時,能獲得賠償金額的多少,還得看運氣———是在哪里被打的?地方不同,獲賠的金額會有極大差異。這是因為,同樣情形的案件,有的法院可能會只判賠幾萬元,有的法院可能會判賠幾十萬元,懸殊相差一二十倍甚至更高。這背后的法律根源,在于法官對于被害人向刑事案件被告人索賠適用什么法律的問題認識不一。近幾天,成都商報記者采訪調查拿到的全國40多份此類判決書,以上矛盾沖突明顯存在。這樣的問題不僅存在于打人、傷人刑事案件,還存在幾乎天天都在發生的各類涉及被害人損傷的刑事案件。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我國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樊崇義表示,解決上述問題,需擴大《刑事訴訟法》中物質損失這一概念。
楊云 成都商報記者 張柄堯
專/家/意/見
擴大物質損失的范疇
昨日下午,我國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樊崇義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要解決這一問題,可通過擴大《刑事訴訟法》中物質損失概念。
成都商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為何限定為物質損失?
樊崇義:當初立法時,還是考慮到經濟現實,因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將賠償限定在物質損失。目前對物質損失的定義為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因此,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殘疾人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均不在物質損失范疇。
成都商報:刑事案件中,受害方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為什么有的法院判決依據《侵權責任法》,有的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
樊崇義:當前的判決混亂,主要是在法律具體執行過程中,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個人認為應該擴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范圍。簡而言之,就是擴大物質損失的范疇。包括撫養費、贍養費、殘疾人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都可納入其中。
律/師/經/歷
同樣性質的案件
三起判決不一樣
日前,云南聯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理乾在他的朋友圈曬了一個普遍存在的法律適用不統一的現象。大量存在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向被告人索賠,由于不同法院在適用法律時認識各異,導致結果相差極大。
“以我所代理的三個案件為例。三個案子都是刑事案件,都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每一個判決都不一樣。是否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意見也不一致。這是典型的同命不同價!”王理乾說。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民事救濟,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獲得。一是提起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另外則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具體司法實踐中,我目前主要向被害人方推薦第二種方式。”
昨日上午,王理乾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被害人方能夠獲得的賠償,僅限于直接的物質損失。特別是造成被害人傷亡的,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均不在物質損失之列。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則有可能獲得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乃至于精神損害賠償。”但讓王理乾感到困惑的是,即使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各個法院判決也不一樣。
拿到三份不同的判決書后,王律師和30多位同行共同向最高法院上書,希望能統一認識,避免這種“同命不同價”的現象。
在朋友圈發出后,四川多名律師也積極響應,提出了類似的矛盾判決,希望共同推動、解決這一問題。
記/者/調/查
兩地相距百公里判決結果大不同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成都商報記者查詢到40余份民事判決書。這些民事判決書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刑事案件發生后,家屬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一方式,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40余份民事判決書涵蓋了廣東、福建、四川、重慶、云南、貴州、山東等全國多個省市。就刑事案件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各地法院都有王理乾律師遇到的情況,判決不一,甚至存在兩地相距不過百公里,但賠償金額相差25倍這種情況。
案件一
案情:槍擊致人死亡
案發地:資陽
法院判決:
喪葬費、誤工費和交通費成立,死亡賠償金請求不成立。家屬獲賠約1.9萬
判決依據:
《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
1995年6月27日晚,資陽雁江區老君鎮禮復村發生一起槍擊案。因爭吵糾紛,當地村民徐中新用火藥槍朝榮建芳頭部開了一槍,擊中其左臉部,致使榮建芳顱腦損傷死亡。事發后,徐中新逃亡外地,直至2011年11月17日才被抓捕歸案。2013年11月,因故意殺人罪,徐中新獲刑12年。
此后,榮建芳家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徐中新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304747元。最終,雁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喪葬費、誤工費和交通費成立,死亡賠償金請求不成立。最終,去年4月,法院判決徐中新賠償18976.5元,不到1.9萬元。
案件二
案情:故意殺人
案發地:內江
法院判決:
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請求均得到支持,精神撫慰金請求被駁回,家屬獲賠50余萬
判決依據:
《侵權責任法》
1995年8月,內江市中區高壩機械廠底樓辦公室也發生了一起故意殺人案。當地居民肖某因不滿游某多次以舉報其經濟問題要挾,遂決定殺人滅口。8月15日晚,肖某許諾給許某、羅某財物,并給二人潛逃費10000元,敲定殺手。次日11時30分許,許某、羅某等人將游某殺害。多年后,公安機關偵破此案。2013年2月,肖某、許某、羅某等一干人悉數獲刑。
該案刑事部分結束后,游某之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施害方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合計552326.5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5萬元。最終,內江市中區人民法院駁回游某之子提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但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請求均得到支持,總賠償金額為500326.5元。
法/律/根/源
《侵權責任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
法官認識不一,結果迥異
就地理位置而言,以上發生在內江、資陽兩地的案件地域相距不過百公里。兩案作案手法相近、甚至就連判決時間也差不多。最終判決結果上,卻存在很大差別。主要原因在于,兩個法院的判決依據不同。其中,內江法院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而資陽雁江區法院依據的則是《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
成都商報記者梳理手中掌握的40余份受害人方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判決書,雖然判決迥異,但判決依據基本上是兩個:采用了《民法通則》以及《侵權責任法》的,死亡賠償金、殘疾人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均能得到支持。部分判決,甚至支持了精神損害賠償。而以《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作為依據的,則將賠償局限于物質損失上面。于是就會出現這樣的狀況:不僅不同地區法院,不同法官會對相似事件作出不同判決。甚至同一個法官,如果選擇適用的法律不同,判決也不相同,兩者賠償額相差數十倍。
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資陽榮建芳槍擊案中,受害方代理人楊維彬表示,單獨民事訴訟過程中,施害人徐中新曾提出一個和解方案,“對方愿出20萬,不過,由于自己仍在服刑,無支付能力。徐中新表示將在出獄后一年內還清。被害人家屬沒有同意。最終法院判決,賠償金額不到兩萬。丟了一條命,根據判決只能拿兩萬。事實上,就連這兩萬元,對方都沒有支付。”
此外,更有律師表示,現實生活中,甚至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單獨民事訴訟中,采用《侵權責任法》還是《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的地方的省市法院形成內部指導意見供基層法院法官參考。
法/官/撰/文/
期待能夠解決此事
同樣感到困惑的,還包括法官。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青白江法院刑事審判法官王軍表示,受害方如果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賠償也就僅限于直接的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均得不到支持。所以,現在絕大多數案件,受害人往往選擇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一方式,而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我們一般會根據侵權責任法等作出裁判,對受害人一方保護更為全面。但這樣可能存在的風險是,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存在執行難的難題。如果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提出賠償,由于被告的積極賠付將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賠付就可能比較及時。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在服刑,如果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判決就有可能成為‘空判’。”
此外,中國法院網上,也有部分法院的工作人員撰文探討這一問題。其中,來自重慶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施芳群即指出“死亡賠償金請求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區法院判決支持,有的地區法院判決不支持。甚至同一法院作出的判決也存在前后不一的現象。”對此,施芳群期待能夠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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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最高法院給予解答
“同樣是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賠償,為什么有的法院支持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有的法院只支持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有的法院對以上賠償金分文不予支持?同類案件,不同的法院為何判決不一樣?”6月2日,由王理乾牽頭,全國30余位律師針對這一問題上書最高法院,期待能夠得到解答。
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王理乾表示:“判決混亂這一問題得不到解決,將傷害到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王理乾將這一內容發到微信朋友圈后,也引起多位四川律師的關注。其中,四川鴻章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光華表示:“部分法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仍只賠償物質損失,這導致受害者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幾名四川律師也表示將搜集提供各類判決,共同關注和推動此事的解決。
昨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已通過傳真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采訪函,請求采訪。截至發稿,還未得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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