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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歲的老人李衛國因臥床吸煙導致火災,不僅自己喪生,還連累樓上一對母女被濃煙熏死。為了枉死的妻女,死者家屬張偉將肇事老人的四個兒子告上法庭,索賠180余萬元。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令老人的四個兒子在繼承老人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75萬元。
2013年11月11日,家住房山某小區的84歲老人李衛國所租住的一樓房間突發火災,火災導致老人死亡并累及住在三樓上的鄰居,張偉的妻女被煙熏致死,張偉也因此住院治療。房山區消防部門認定的火災原因是死者李衛國因臥床吸煙不慎,引燃床上被褥等可燃物起火,并蔓延成火災。
張偉訴稱,事故發生后,他就賠償問題與肇事者的繼承人,即老人的四個兒子協商未果,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賠償其各種損失共計180余萬元。
對此,作為被告之一,老人的四兒子李明辯稱,他作為父親的繼承人之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他應負責賠償原告的數額是以繼承李衛國的遺產數額為限。而據其了解,父親李衛國去世時,留下的退休金存折僅有3.8萬元。李明還稱,他已經支付給原告8萬元,此外,他們四兄弟也已經共同支付給原告共計26萬元,這兩個數額均已超過了李衛國的遺產數額,所以原告訴訟請求中超過李衛國遺產的部分沒有起訴的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予以駁回。
被告之一,老人的大兒子李陽補充稱,他在20年前就和父親分家單過,在這次事故中,他既不是責任人,也不是監護人,根據我國法律,他認為自己沒有義務對原告進行賠償,即使賠償也是出于道義。
房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302室的兩名死者系因李衛國臥床吸煙引發火災所致,故對于由此造成損害后果的李衛國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四被告作為李衛國的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四被告賠償原告175萬元。
“雖然法院判決被告賠償175萬元,但最終還要根據四被告繼承的李衛國的遺產數額來賠償,也就是說,四被告繼承多少賠多少”,法官庭后表示,具體繼承數額如果雙方存在爭議,則需要另案處理。(記者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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