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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15年1月20日”,而判決書中卻出現了1月20日之后的證據事實,審理查明了1月22日、1月23日甚至更遠的事實。如此離奇的情況出現在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上。涉事法院回應說,由于法院工作人員疏忽,在這起案件中使用了另一案件的文書,但忘記修改落款日期,造成落款時間筆誤,現已通知各方當事人補正裁定。
縱橫點評:
法律文書的嚴謹權威正是通過邏輯嚴密、措辭準確等特點來體現。雖然不能據此評斷判決書是否公正,但連一個落款都不能保證準確,導致證據的時間軸都出現了問題,很難說工作人員的態度能有多嚴謹。筆誤是個很好的借口,人誰無錯,可判決書中重要信息的筆誤很可能就會影響到各方當事人的實際利益。司法公正要禁得住曬,禁得住查,可禁不住時空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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