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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17歲女孩被人帶到株洲某賓館實施猥褻,然而當隨行同學向賓館工作人員求助時卻被置之不理,甚至連110報警電話都沒撥打。近日,湖南株洲市蘆淞區法院作出判決,賓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對女孩的損失承擔補充責任。
2012年10月20日,這名17歲的女孩與一個女同學在同兩個男性朋友吃過晚飯后,被帶到株洲市蘆淞區一賓館。隨后,一名男子將女孩強行抱上床,并對她進行猥褻。在猥褻事件發生時,受害女孩的同學曾向賓館工作人員求助,但賓館工作人員卻態度冷漠,未及時處置,甚至沒有撥打110報警。
2014年9月,實施猥褻行為的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進行民事索賠時,受害女孩認為態度冷漠的賓館工作人員也有責任,于是將賓館方與涉事男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賓館方共同賠償其交通損失費、父母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男子猥褻婦女,應對受害女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賓館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在事發時未及時處置,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補充責任,即當涉事男子無法或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賠償義務時,由賓館方履行全部或部分賠償義務。
作者: 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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