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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汪啟榮在擔任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嚴重違紀違法,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汪啟榮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中共黔東南州紀委審議并報中共黔東南州委批準,決定給予汪啟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黔東南州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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