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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記者 周燕玲) 3月10日,黔東南州首例企業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凱里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多次被環保局責令整改 卻“死性不改”
據了解,被告單位貴州省麻江宏發硅業有限公司于2003年在麻江工商局登記注冊,2012年該公司法人代表更變為被告人蔣小毛,同年5月4日,該公司因造成鎘、砷等水污染嚴重超標,被黔東南州環保局責令停止試生產。10月10日,該公司以承包的經營模式將其濕法煉銦生產線租賃給被告人夏生達,其夏在租賃期間蔣小毛也參與共同生產經營。
2013年1月26日,該公司因污染防治及風險防范措施不到位,非法外排含鎘、鉛、砷超標的工業廢水造成環境污染,被麻江縣環保局罰款3萬元。
2013年5月9日該公司向黔東南州環保局申請試生產獲批,但在試生產期間,該公司未按照試生產批復要求對原料儲存場所、廢水收集池及相關環保設施進行整改,且被告人夏生達還安排工人在晚上趁周邊無人,用水泵將廢水收集池中未經任何處理的工業廢水直接抽出外排。
據了解,2012年至2013年間,該公司多次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僅2013年,該公司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廢物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了3次。
排放有害物質 最高超標1446.5倍
2013年8月13日,麻江縣環保局曾委托黔東南州環境檢測中心站,對貴州省麻江縣宏發硅業有限公司生產廢水及排污下游的母豬壩堰塞湖進行取樣檢測,發現該公司鋅、鎘、砷的含量已超過國家標準的47.2倍、64.5倍、57.5倍。
同年11月18日,黔東南州環保局委托黔東南州環境檢測中心站,對該公司廠區地坪雨水溝廢水及排污下游甘溪河河水取樣檢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廠區地坪雨水溝廢水砷、鋅、鎘、鉛的含量分別超標1446.5倍、9.6倍、87.6倍、10.9倍。
甘溪河中游、下游水砷的含量均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II類標準,分別超標437.9倍、388.1倍,嚴重污染環境。
庭審上,被告人蔣小毛、夏生達對該企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基本事實無異議。
首例環境污染罪 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因涉嫌環境污染罪,經凱里市人民檢察院批準,7月8日夏生達被依法逮捕、8月19日蔣小毛被依法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貴州省麻江宏發硅業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蔣小毛、夏生達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按照我國《刑法》建議對被告單位貴州麻江宏發硅業有限公司判處罰金刑,建議被告人蔣小毛、夏生達判處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處罰金。
據了解,本案件是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以來,黔東南州首例因破壞環境而追究刑責的案件。
案件審判結果將在第二次庭審結束后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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