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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今年34歲,在工作中結識了客戶江梅。2011年12月14日晚,郝某、劉某與江梅一起在朝陽區某KTV喝酒唱歌。江梅只喝了半瓶紅酒,便醉得失去意識。郝某、劉某把江梅帶至惠新北里一洗浴中心。次日下午,江梅醒來后發現自己衣著整齊,但回想起前一晚的情形,她還是覺得有人可能趁她喝醉,在她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和她發生了性關系。2012年1月,江梅發現自己懷孕了。江梅詢問郝某和劉某,究竟是誰干的,兩人均否認。江梅隨后報案,警方經過DNA驗證,確認孩子的父親為郝某并將其抓獲。郝某稱,江梅當晚沒有喝醉,是自愿與他發生性關系。洗浴中心監控錄像顯示,當晚是郝某開房,劉某將江梅背進房間。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郝某構成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郝某隨后上訴,堅稱江梅是自愿與他發生關系。市三中院審理后裁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駁回郝某判決,維持原判。(記者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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