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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部老板在給輪胎充氣時,輪胎突然爆炸,老板就此死亡,途經此處的5歲小男孩被砸傷。事發后,肇事輪胎車輛所有人甘肅易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皋蘭分公司、批準設立登記的甘肅易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輪胎生產廠家濰坊華東橡膠有限公司、車輛駕駛人員張某,以及此案中身亡的修車鋪老板紛紛成為被告。昨日記者獲悉,城關區法院已做出一審宣判。
事件:輪胎爆炸 一死一傷
2011年11月10日上午9時,郭老板在其經營的紅山根東段汽車修理部,為張某駕駛的大型自卸汽車修補輪胎。輪胎修補完畢后,正當郭老板充氣時,輪胎突然爆裂,首先砸向郭老板頭部,緊接著向外飛出砸中途經此處的5歲男孩洋洋。事發后,郭老板和洋洋被送往醫院救治。次日,郭老板因搶救無效死亡,其親屬一紙訴狀將汽車所有人甘肅易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駕駛員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邊,洋洋的母親也沉浸在悲痛之中。兒子雖然性命無憂,但是腦部卻受到重創,需要進行顱骨修補手術。經甘肅天平司法醫學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洋洋的傷殘等級為三級;洋洋存在部分護理依賴,需陪員一人;洋洋的繼續治療費不少于7.1萬元。之后,洋洋的母親將甘肅易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及其皋蘭分公司、輪胎生產廠家濰坊華東橡膠有限公司,以及車輛駕駛人員張某起訴至法院,在訴訟中又追加修車人郭老板的法定繼承人為被告。
判決:修車人死亡自身承擔七成責任
該案經城關區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明確的責任劃分。
修車人郭某——安全意識淡薄,未經過維修車輛及修補輪胎的培訓,也沒有相關資質,且在馬路邊修理車輛,為此埋下嚴重的安全隱患。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無證上崗,違章操作,導致事故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車輛駕駛員張某——超負荷使用車輛導致輪胎的安全性能已不符合運行標準,造成安全隱患。在對車輛維修時,亦未核實維修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故應負次要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甘肅易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協助該車輛送審年檢時未能盡到審慎職責,導致張某超負荷使用該車輛,造成輪胎磨損嚴重。因此,甘肅易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及
皋蘭分公司應承擔補充責任。
據此,法院確認,被告張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甘肅易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及皋蘭分公司承擔10%的補充責任,被告張某及易通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郭老板家屬支付13萬元。
路人受傷:修車人擔責五成其他被告共擔五成
針對5歲孩童洋洋的受傷情況,法院認為,死者郭某應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駕駛員張某應負次要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郭老板的家屬對于洋洋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范圍在繼承郭強遺產的范圍內,被告張某承擔35%的賠償責任,被告易通公司及皋蘭分公司承擔15%的補充責任。故法院一審判決,郭某家屬賠償洋洋23.4萬余元,被告張某賠償16.3萬余元,被告易通公司及皋蘭分公司賠償7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目前,市中院已經受理該案。(記者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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