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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養老金計發辦法實行老辦法與新辦法對比,按照就高原則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按黔府發[1998]34號文標準計發為老辦法、按黔勞社廳發[2006]20號文標準計發為新辦法,延長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期至2015年12月31日。計發辦法涉及到參保人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指標。
統計顯示,我省養老金替代率(指參保人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偏低,以2011年至2013年正常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來看,分別為0.68、0.63、0.57。因此,企業除了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外,有條件的可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或購買商業保險等等。同時,國家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早晚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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