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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出庭 對薄公堂
本網訊 今年5月份,凱里小金與父親金某某為爭奪一棟別墅和一個門面的所有權而對薄公堂,凱里法院認定這些房產為父女共有,金某某不服上訴,10月14日,黔東南州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房產之爭 父親一審敗訴
據了解,60多歲的金某某與李某原是夫妻,約在2003年,他們以貸款的方式在凱里經濟開發區怡和花園交警住宅小區內買下了40號別墅和19號門面,2013年9月,這些房產的貸款償還完畢。
2008年12月19日,金某某與李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二人約定,“40號別墅”和“19號門面”歸金某某及其獨生女兒小金所有,涉及房屋的債權債務由金某某和小金共同承擔。2008年12月30日,小金在一封書信上作出決定,自愿放棄對房產所擁有的權利。
今年初,金某某以前妻李某為被告,女兒小金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40號別墅以及19號門面歸其一個人所有,而之前小金寫下的棄權書信,就是他當庭列舉的重要證據之一。
今年6月,凱里市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金寫下的房產“棄權信”并非出自本意,因而判令40號別墅和19號門面系她與父親金某某共有。
曾經的一家三口對薄公堂
金某某不服判決,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法院。10月14日上午,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與一審開庭所不同的是,這次庭審,金某某、李某以女兒小金均出現在了法庭上。金某某情緒比較穩定,面帶笑容,說話語氣平緩,不慌不忙。小金則低著頭,臉上表情復雜,話說到激動之處,潸然淚下。李某則不顧情面,多次指責金某某,法官因而多次提醒他注意說話的方式和語氣。
金某某說,凱里市法院的判決有問題,法院認定“棄權信”不是出自小金的本意,但在法庭上,小金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而寫下這封“棄權信”時,小金已有28歲,并已結婚和參加工作,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對自己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是有預見的,寫下棄權信,應當是深思熟慮的結果。
在一審和二審庭審中,小金堅稱,前述房產的抵押貸款一直是她在償還,到2013年還清。金某某說這其實是無稽之談,在2003年時,小金的工資僅有幾百元,而每個月需要償還的貸款是1000多元,她根本拿不出這么多錢。
金某某認為,棄權信是女兒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別墅和門面涉及的債務也是他承擔的,所以爭議的房產應當歸他一人所有。
女兒指責伯伯、父親說謊
金某某當庭出示了小金的工資證明等材料證明自己的觀點。這份工資證明材料顯示,小金在2003年的工資是723元,金某某通過它來證明女兒沒有償還貸款能力,爭議房產的貸款是他解決的。
小金看了這份工資證明后說,這只是其基本工資,不包括加班補貼以及福利,不能全面反映她的收入情況。“我也是拿工資的人,我經常送錢給女兒,我就只有她這么一個孩子。”小金的母親李某說。
金某某還將自己的哥哥金某請到法庭上,證實“棄權信”是小金在其家交給其父金某某的,進而證明棄權信是小金的本意等問題。
“伯伯和我的父親說謊,這封棄權信是在凱里金凱酒店大廳,由我的父親口授寫下的,接著就在大廳交給了他。”小金說。
小金的代理人則采取發問的方式對棄權信進行調查。他詢問金某是否知曉棄權信的內容。金某回答說,信中的內容,他并不知曉。
金某某還向法庭提供取款記錄,證明自己取款給女兒償還購房貸款的事實。他還申請法院調取了小金的銀行賬戶記錄,證明小金收到了這些款,并存入了銀行。不過,兩份證據中存、取款金額和時間并不吻合,遭到了小金及其代理人的駁斥。
庭審最后法庭試圖進行調解,但金某某一口回絕,法庭決定擇期宣判。(劉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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