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兒子因以販養吸終審被判無期徒刑;母親因治病缺錢將被判刑的兒子告上法庭。這起特殊的贍養糾紛發生在去年9月。記者了解到,在這起案件中,販毒的被告人除了被判無期徒刑,還被處沒收全部財產。對于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老母親的民事訴訟能否獲得法律的支持?
今天,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此案的終審判決,法院認定贍養費給付優先于刑事財產刑,62歲的吳金娥(化名)獲判12萬余元贍養費。
一審駁回贍養訴求
吳金娥今年62歲,與前夫黃某生育了女兒黃小娟、兒子黃某濤。1976年,吳金娥與前夫黃某離婚,女兒黃小娟由前夫撫養,兒子黃某濤由吳金娥撫養。1992年,吳金娥帶著兒子再婚,與帶著兩個兒子的吳某重新組建了家庭。
早年間,吳金娥的兒子黃某濤染上了毒品。2011年9月,黃某濤因長期吸毒、以販養吸被捕。兒子被抓后,吳金娥又在2012年年底患病入院,被診斷腦梗塞、高血壓病3級。
2013年1月,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黃某濤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黃某濤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后被駁回。
吳金娥因醫治缺錢,于2013年9月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她認為兒子黃某濤不履行贍養義務,索要贍養費50萬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濤確實對吳金娥有贍養義務,但他因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黃某濤正在服刑,不具有贍養能力。吳金娥如生活確有困難,可向另外的贍養人或扶養人主張權利予以解決。法院一審駁回了吳金娥的訴求。
二審獲判12萬元
吳金娥隨后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兒子雖然因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他的贍養義務并不能因此而終止。兒子應支付的贍養費,可從還沒有被執行沒收的財產中扣除。”吳金娥稱,她已年過六旬,體弱多病生活困難,退休工資不足以支付基本生活費用以及醫療費。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金娥雖有退休金,但她患有腦梗塞、頸椎病、高血壓3級等高危疾病,需要繼續治療。因此,她向子女追討贍養費系出于實際需要,合法有據。從法律上看,吳金娥的女兒小娟、繼子阿明、阿文與黃某濤4人負有共同贍養吳金娥的法定義務。
不過,吳金娥如今只是向黃某濤主張贍養費,并沒有證據證明其他3名子女不具備支付贍養費的經濟負擔能力,因此黃某濤不應一人承擔全部的贍養義務。由于吳金娥向黃某濤索要每月2000元贍養費,法院酌定黃某濤每月支付500元較為合理。
私權獲優先保障
同時,由于黃某濤在服刑,不具備每個月支付贍養費的條件,法院在終審作出改判,黃某濤一次性支付126500元給吳金娥(2011年9月至2032年9月的贍養費)。法院根據私權保障和私權優先的原理,認定贍養費應優先于黃某濤被沒收全部個人財產的刑事責任。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基于什么法律依據作出二審判決?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張煌輝說,長期以來,“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成了調整公權與私權關系的金科玉律,為公權而無條件犧牲私權是受到贊許和鼓勵的,至少也是默認的。這種觀念在司法實務中也不同程度存在影響。然而,二審則基于私權保障、私權優先的理念對此案予以了糾正。
“就這起案件而言,黃某濤基于子女的贍養義務應對吳金娥給付贍養費,這是民法上的責任;他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這屬于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刑事責任。兩者屬于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責任。”張煌輝說,兩者其實并不沖突,黃某濤被判刑,并不能免除其應負的贍養義務。
然而,黃某濤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這又與他應承擔的贍養義務發生金錢上的沖突,該如何處理?二審法院從私權保障和私權優先這一法理的運用出發,認定贍養費的給付優先于刑事財產刑的承擔。
據介紹,關于贍養費的計算期限問題,吳金娥的壽命是一個不可確定的事項。對此,二審法院采用國家統計局關于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測算,參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關于扶養人生活費年限計算方式,以80歲作為吳金娥的壽命預期計算黃某濤應承擔的贍養費符合法理。記者鄧新健 通訊員李志金張房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