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順利的假幣花銷行為讓李勇(化名)產生了“生財之道”,便在隨后以6萬元人民幣購買到25萬元假幣,不過買回的“25萬”巨款卻變成了礦泉水和毛巾被,感覺被騙的李勇遂到公安機關報案,不想自己因為構成購買假幣罪獲刑。
2日,四川新聞網記者從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獲悉,目前李勇經法院審理判處犯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購買假幣
6萬元買25萬假幣遭掉包
2011年3月,李勇在四川省梓潼縣開出租車時,認識了一名男子,在交談中,該男子自稱姓張,交給李勇一張五十元面額的鈔票,并稱系“臺灣版”的假鈔讓李勇玩一玩。后李勇與該男子經過多次聯系購買假幣的事宜。
隨后,李勇從該男子介紹的“吳老板”處獲得5張50元面值的所謂假鈔,并在梓潼順利用掉其中4張。“發現使用都很順利,就又與張、吳二人聯系并談好的交易價格,以6萬元人民幣購買25萬元面額的假鈔。”李勇稱。
2011年4月22日,假幣交易場所選在了通錦橋路65號的一酒店內,吳姓男子從一個深色的手提箱里拿了兩包假鈔交給李勇驗貨,李勇認可后,將6萬元人民幣付給了吳姓男子,兩名男子用深色提箱將假幣裝好后交給李勇。隨后李勇將買到的假幣運回四川省梓潼縣,然后,當打開旅行箱后才發現箱內假鈔已被二人調包為礦泉水和毛巾被。
報案維權
反以購買假幣罪獲刑
李勇意識到自己被騙,遂到派出所報案。不過,本想通過報案來維護權益,找回被騙的6萬元,卻反被警方扣留。后經法院審理認為,李勇明知是假幣而購買,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購買假幣罪。
法院認為,李勇的主觀目的是為了購買假幣,已經著手實施了購買假幣的行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在購買假幣后,因發現自己所購買的假幣被調包為礦泉水和毛巾被,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騙并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可認定為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判處被告人李勇犯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律師說法
購買假幣達4000元以上將立案追訴
本案中,李勇表示自已也是一受害者,“因為自己花的6萬塊錢被騙了,這個事實是存在的。”不過,成都華楚律師事務所律師邱隆芬介紹,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這起案件中,李勇明知是假幣還進行購買,且數目達到25萬元,遠超于法律立案追訴標準,法院判決是合理的。”邱隆芬稱,“從一開始的交易就是違法行為,所以不能理解為李勇是受害者,假幣的購買和使用損害的是國家利益,影響的也是貨幣流通制度。”(記者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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