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高院對歷時5年、備受社會關注的儲戶張某某與銀行900萬元存款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江蘇匯典律師事務所代理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中支行在該案中完全勝訴,避免損失900萬元。
2008年6月,浙江臺州張某某在江蘇揚中工行開戶并辦理了半年期的銀行儲蓄存款業務,將900萬元存入該行。存款到期后,張某某去提取存款時,發現900萬元存款已被銀行員工何某某轉走。揚中工行拒絕按儲蓄合同償還張某某存款及相應利息。2009年8月,張某某向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中支行,要求其支付存款本金900萬元及相應利息。
江蘇匯典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中支行委托,代理訴訟,并提出張某某與揚中支行之間存在儲蓄合同關系;綜合分析證據,可以認定張某某與銀行員工何某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揚中支行沒有過錯,何某某使用張某某賬戶上的款項與揚中支行無任何關聯等三個觀點,得到一審法院采納,張某某的訴訟請求被法院判決駁回。張不服一審判決,于2013年11月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案二審期間,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揚中支行繼續委托江蘇匯典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律師提交的代理意見得到高院法官采信。省高院經審理認為,銀行向儲戶支付本息的方式,除了可以由儲戶憑存折到銀行柜面辦理取款外,還可以由儲戶通過與之對應的銀行卡或網上銀行方式自助支取存款。無論哪種取款方式,儲戶均應盡到對自己的存折、銀行卡、U盾及相應的密碼妥善保管的注意義務。如果因儲戶自己保管不善或主動授權他人保管,造成存款被他人取走,則銀行無需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譚藝婷 徐金偉)
【原標題】:900萬元存款合同糾紛案塵埃落定 銀行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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