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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4月28日,筆者從黎平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建議檢察院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單獨起訴,對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規范封存程序,專設管理檔案。
對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情形的,應立即啟動犯罪記錄封存程序,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告知書》,及時送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送達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連同卷宗移交本院檔案室,加密保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可進行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情況予以保密。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今后在入學、就業時,不需要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已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在填報檔案、推薦就業、出具有關證明文書時,均填寫無犯罪記錄,確保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在入學、復學、升學、培訓、就業、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黃沙 伍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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