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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黔東南州人大報送的《修改<氵舞陽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決定》在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條例修改后,明確了景區內項目經營期限,其中整體項目特許經營期限最長為20年,單個項目特許經營期限最長為15年。
《氵舞陽河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于2003年施行,對強化風景名勝區管理,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利用,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都發揮了積極作用。黔東南州人大在條例修改說明中提出,近年來,由于黔東南州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由原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負責,為了明確該《條例》的執法主體,必須對《條例》進行修改。
條例修改后,明確了氵舞陽河風景名勝區的行政主管部門,由原來的州建設局負責調整為州旅游發展和風景名勝管理局負責。同時,條例還明確了項目經營期限問題。《條例》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為:“整體項目特許經營期限最長為20年,單個項目特許經營期限最長為15年。”“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制定項目特許經營方案。風景名勝區內項目特許經營方案,應當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李柏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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