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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對同一批次產品依法作出的檢驗、檢測結論或者鑒定結果,有關行政部門應直接采用,不得重復檢驗、檢測。對重復檢驗、檢測的,中小微企業有權拒絕。”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遼寧省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草案)》,進一步強化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職責,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對中小微企業權益保護作用。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中小微企業繳納活動經費及其他費用,不得要求中小微企業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不得無償占用中小微企業財務,不得侵害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或未經其允許而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不得向中小微企業攤派、索要暫住以及強制其捐贈捐獻或參加商業保險。(沈陽晚報、沈陽網記者 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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