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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銀監會發布新版《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取消了如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在內的多項行政審批手續,也取消了原《辦法》中關于中資商業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一個支行的限制性規定。
銀監會介紹,原《辦法》于2006年由銀監會制定。隨著中資商業銀行資產規模、組織機構、業務類型的迅速發展,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逐步顯現,同時,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要求,銀監會對原《辦法》作出了相應修改。
“此次修訂進一步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將工作重點由準入預防轉向事中、事后的動態化監管。”銀監會介紹,此次取消中資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的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行政許可,由中資商業銀行在設立有效期屆滿后,自行決定延期一次,以報告有關情況替代行政許可,依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律與銀監會日常監管減少重復審批。
銀監會表示,這也是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的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地縮小銀行業監管行政許可的范圍,下放行政審批權限,簡化行政許可流程。
“此次新《辦法》與三中全會公報提出的‘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相一致。”對外經貿大學銀行管理系主任何自云在接受北京晨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辦法》強調市場起決定性作用,改變政府職能。在他看來,要貫徹市場決定性作用,就要取消銀行業的準入限制,允許建立民營銀行,也要求監管層從宏觀的層面進行把控,進行政策調整,不過多參與和干涉業務的操作運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吳慶認為,金融行業中審批十分繁多,簡化審批流程在金融領域的挑戰也是較多的。不過,在他看來,金融行業改革的重點是在準入體制。“如果想切實地簡化流程,就要引入現代化的監管理念,審慎地進行監管。”吳慶解釋道,如今金融行業無論是從業務、人員,還是網點等,都需要進行審批,手續繁復,這樣做更多的旨在事前監管,事中卻監管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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