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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擇婿意見不一,媽媽和女兒產生隔閡。女兒執意結婚,且要求媽媽將幫自己保管的22萬余元返還。但媽媽稱,上述錢款已被自己花光。無奈之下,女兒將媽媽訴至虹口區法院,要求媽媽返還這筆存款。近日,虹口區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女兒的訴請。
【案情回放】
小菲的父親早逝,一直和媽媽相依為命。從讀書時的獎學金到工作后的工資、獎金等,媽媽都以小菲的名義存進了銀行。
前年年初,小菲帶男朋友回家,不想遭到媽媽的反對。但小菲執意要和男朋友在一起,母女關系開始出現裂痕。去年年初,小菲為了籌備婚禮,想取出由媽媽保管的22萬余元存款。結果卻令她大吃一驚,媽媽竟然在幾個月內分批將這筆存款全部取走。
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小菲只得將媽媽告上法庭。庭審中,小菲表示,為報答養育之恩,自愿給付媽媽5萬元;但要求返還17萬余元。媽媽辯稱,22 萬余元其中包含了親戚給小菲的壓歲錢、自己的退休工資結余、小菲每月交出的生活費、保險合同到期給付金及自己為小菲交納的壽險保費。因此,22萬余元混合了自己和小菲的收入,且其中屬于小菲的款項,小菲也已贈予了自己。由于小菲的丈夫將自己打傷,故上述款項已被自己用于購買冬蟲夏草、助聽器及其他吃用等開銷。
虹口區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應返還原告17萬余元。
【以案說法】
問:小菲名下的存款是否應歸小菲所有?
答:根據我國銀行存款實名制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據,銀行存款的登記戶名一般即為該存款的所有權人。小菲的銀行存款,均登記在小菲名下,因此這些存款應視為小菲的個人財產。媽媽雖認為系爭錢款中包括其退休工資結余和小菲所交生活費的累積,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法院不予采信。
問:媽媽能否以被小菲丈夫打傷為由取走存款?
答:媽媽表示小菲丈夫將其打傷,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但這并不能成為媽媽擅自取走小菲存款的理由。 (以上人物系化名)(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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