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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人W未能與男友注冊結婚,早前向終院上訴,終審法院以4:1裁決W勝訴,即有權結婚。香港《明報》資料
13日消息,據香港《明報》報道,香港變性人W未能與男友注冊結婚,早前向終院上訴,終審法院以4:1裁決W勝訴,即有權結婚。
終審法院法官以4:1,裁決W勝訴,其中支持事主的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他們指出,香港的婚姻法例,在“女方”定義上,應接受做了變性手術的人,有權與男人結婚,因他們是由有資格的醫療機構做變性手術。
裁決同時建議,有關判決由頒發日起計,暫緩執行12個月,以便當局就可能會進行的立法程序,做出考慮。
案件源自年逾30歲的W,2005至08年在香港公立醫院施手術由男性變為女兒身。W手術后欲與男友共諧連理,雖然W的身分證、大學證書等文件皆顯示她為女性,但婚姻注冊處指其出生證明性別未改,仍為男性,拒絕讓“兩男”登記為合法夫婦。W提出司法復核,先后被原審及上訴庭駁回,最終在終院上訴。
代表婚姻登記官的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稱,婚姻的自然定義,乃雙方為與生俱來的男和女,彼此締結關系。她稱異性是婚姻的“資產”,關乎傳宗接代,社會必須有共識,方可改變婚姻的傳統定義,讓W與男友結婚無異批準同性婚姻。
代表上訴一方W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回應時重申,原本是男兒身的W,已獲政府認定為女性,若不能與男友結婚、而只能與女性結婚是“荒謬”,觀乎現代人婚后不生育,可見傳宗接代并非婚姻的“產品”。他反駁Frisk一方所言,婚姻中的男或女定義沒有變更,是無視多年來醫學進步,因醫學界已認可從手術處理變性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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