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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蕭山法院判了一起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案,通俗地說,就是因為飆車被判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一般有兩種情形,一個是追逐競駛,一個是醉酒駕駛。蕭山法院工作人員在省內法院問了一圈,當時處理事故的交警也證實了一下,應該算作浙江省第一例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案。
案例:
一時興起飆起了車
兩個蕭山小伙子,都是90后,小王和小夏。
小夏在蕭山所前鎮開了一家奶茶店。4月6日晚上10點,小王(沒有摩托車駕駛證)開著自己沒有牌照的摩托車到小夏的奶茶店去喝奶茶。聽說朋友來訪,小夏就開著自己的綠色甲殼蟲趕到奶茶店。小王先挑了個頭:“你這輛破車好不要開了嘞。”
小夏:“就算是破車也比你的摩托車要好!”小王:“那要不我們就比比看,看誰的車快。”兩人約定從奶茶店出發,到所前金雞山橋再掉頭折回奶茶店。就這樣,一輛摩托一部甲殼蟲,飆了起來,車速不知不覺上了100公里/小時,當時路段的最高限速也只有60公里/小時。
回來的路上,出了大事——兩人正駛向一個轉彎道,摩托車超到了甲殼蟲前頭,小夏一腳油門想追上去。就在即將追上的剎那,小夏看到對向車道有一輛電動自行車。騎電動自行車的何某被小夏的車撞飛了出去,因特重型顱腦外傷不治身亡。
昨天,蕭山區法院審的是騎摩托車的小王。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小王拘役3個月,罰金6000元。而開甲殼蟲的小夏因為撞死了人,已被刑拘,公安部門已經立案,目前正等待交警事故認定。
說法:
飆車也能構成犯罪
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里新加的罪名。有兩個類型——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
什么叫追逐競駛?蕭山區法院解釋:駕車者是故意飆車并有明顯你追我趕,或開“斗氣車”的行為。
而怎樣才算情節惡劣?一般的認定情節有:1. 無駕駛證人員;2.繁華路段競駛;3.嚴重擾亂道路交通秩序;4.造成一人輕傷,多人輕微傷,財產損失較大;5.駕駛車輛存在安全隱患;6.追逐競駛車輛較多;7.造成其他車輛不能正常行駛及有關人員恐慌。
不過,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之所以比較少見,是因為抓獲和查證比較難。
危險駕駛罪是指有這個行為就算犯罪,比如醉酒駕駛,只要酒精含量被認定為醉酒,不管有沒有造成后果,都構罪,但是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也僅僅為拘役,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像本文中的小夏,因出事故撞人致死,性質就變了,若交警責任認定為主責的話,小夏估計就將以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一般是三年以下。如果有逃逸等情節,就要加重處罰了。
如果行為更加惡劣,在刑法上還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追究,曾經有過案例,有人明明患有癲癇還一直開車最后撞車導致多人死亡。廣東還判過一例全醉酒駕駛導致兩死一傷。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就是三到十年,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2011年5月4日,瑞安市法院受理胡某因醉駕肇事被訴危險駕駛罪案件。這是醉駕入刑實施以來,浙江首例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而被刑事起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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