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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2日就《幼兒園工作規程(修訂稿)》(下稱“意見稿”)公開征意見。明確規定有犯罪記錄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我國現行的《幼兒園工作規程》是1996年3月9日由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第25號令發布的。修改后的規程中,入園年齡不再僅限于“3周歲至6周歲”,增加了“已經滿足適齡幼兒入園需要的地區,可將入園年齡適當向下延伸”的內容。在總人數方面,意見稿刪除了“學前幼兒班不超過40人”的內容,規定幼兒園規模一般應不超過360人,并規定幼兒園不得設置學前班。
在幼兒園安全方面,意見稿明確規定,有犯罪記錄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幼兒園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小學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幼兒園不得設置在污染區和危險區,不得使用危房。幼兒園的設備設施、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針對校車問題,意見稿提出幼兒園配備或者租賃的校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地方的其他相關規定。幼兒園應當投保校方責任險。
此外,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新生入園相掛鉤的贊助費。(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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