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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在2012年4月至8月間,祁某等3名嫌犯多次去江寧區湖熟街道、淳化街道,采用挖坑打洞的方式盜掘古墓葬。這些墓葬中,最早可追溯至東漢時期,具有重要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經鑒定,共有8件為三級文物。 據本案的主審法官王宜貴介紹,根據盜掘古墓葬罪的量刑標準,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次以上一般就算多次了。”除了盜墓次數外,還要根據被盜文物的價值來判斷。本案中的3名嫌犯參與作案的次數均超過3次,所以刑期均在十年以上。考慮到個人的自首、前科等情節,3人的量刑有所區別,在十年六個月到十二年間不等。( 劉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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