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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8日,凱里法院對被告人肖某涉嫌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這是自2012年12月6日凱里市開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以來,凱里法院審結的首例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
被告人肖某,男,湖北省仙桃市人。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肖某在沒有辦理馴養、繁殖野生動物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利用租賃的凱里市水溝邊84號房屋,非法向他人收購各種野生動物欲出售牟利。2012年10月11日和10月15日,凱里市森林公安機關兩次對被告人肖某的住所進行搜查,共查獲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鷹類動物18只、隼科動物6只、小靈貓2只。屬于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果子貍9只、豹貓2只、黃鼬1只、棘胸蛙357只、各種蛇700余斤。凱里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侵犯了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按照《凱里市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凱里市當前正在開展的“三創”工作,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被告人肖某作出了前述判決。(曾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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