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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全權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憲法并監督其實施;制定和修改國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2.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以上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有權予以罷免。
3.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等問題。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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