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博白縣的陳某在醫院輸血后染上丙型肝炎,日前,陳某將給自己輸血的博白縣某醫院告上法院并勝訴,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4.3萬余元,而這已經是陳某第5次起訴醫院并勝訴獲賠。
博白縣人民法院介紹,1999年10月,原告陳某因患子宮肌瘤到被告博白縣某醫院做手術治療,因被告輸血給患者,致使原告染上丙型肝炎。該醫患糾紛發生后,患者陳某將醫院告上法庭。博白縣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博白縣某醫院明知自身不具備采供臨床用血條件而自采血液,且采集到血液后未經檢測即輸給了患者陳某,導致陳某患上丙型肝炎,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陳某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87272.48元。判決生效后,博白縣某醫院已履行完畢賠償義務。
獲得賠償后,陳某的病情并沒有康復,仍接受治療,花費了大量醫療費用。于是陳某又先后3次向法院起訴,請求醫院賠償治療費,博白縣法院均判陳某勝訴,博白縣某醫院也賠償了截至2012年7月21日的治療及其他相關費用。但陳某的病情仍在惡化,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5月19日,陳某分別在博白縣人民醫院、玉林市第一人民醫院等醫院住院治療,共造成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多項經濟損失合計4.3萬余元。于是陳某第5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博白縣某醫院賠償相關費用。
法院認為,被告博白縣某醫院在采血和輸血的過程中有過錯,且可以認定原告陳某感染上丙肝與輸血之間有因果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決博白縣某醫院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4.3萬余元。目前陳某仍在接受治療。
廣西金中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斌介紹,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當事人所受的傷害還在持續,就可以一直向造成傷害的一方索賠,“在這個案子中,只要患者因輸血而導致的丙肝沒有康復,并且產生了治療等相關費用,就可以一直向醫院索賠。”
上一篇 :落電信詐騙圈套 老伯被騙284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