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為雇主開車碾死親生兒獲賠13萬 上告成策略
父親受雇他人開拖拉機拉貨,將車停在自家院中,開車出門后才發現兒子被自己不幸碾死。經瀘州市敘永縣法院審理判決,雇主及保險公司分別向這位父親支付2萬和11萬的賠償金。律師解釋,這只是一種合理合法的“訴訟策略”。
《意外撞死親孫子 爺爺賠了29萬元》(本報A04版昨日曾報道),無獨有偶,受他人雇請駕駛拖拉機,起步時不慎碾死自家幼兒,自己承擔主要責任,卻獲得雇主和保險公司共計13萬元的賠償。日前,瀘州市敘永縣法院判決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記者通過多方采訪了這起令人稱奇的官司。
悲劇
父親將兒子碾死車輪下
2011年3月的一個早晨,瀘州市敘永縣震東鄉的村民田建,像往常一樣駕駛著一輛大中型拖拉機,準備出門。這輛拖拉機屬于田建的雇主劉云,平時只要劉云有“活路”,就會叫田建去開車拉貨,大部分時候,田建是幫村里修房的村民拉砂石,但車一直停在田建家的院子里。
田建家的院子大約有5米寬,約10米長,自家的小兒子,偶爾也喜歡在院子玩耍。當日,田建從坐上空車到開車出門,一直沒有察覺異樣。直到車子開出10米左右時,田建才突然聽到妻子撕心裂肺的哭叫聲,隨后妻子便開始疾呼自己的名字,這時,他才發現事有不對。
“之后,我進去,看到兒子躺在院子里,渾身是血。”田建猜想,兒子應該是意外來到了拖拉機的后車輪處,而自己也沒發現兒子,于是在開車的過程中,不幸將年僅2歲的兒子碾死。
意外
雇主、保險公司共賠13萬
事故發生后,敘永縣交警大隊對現場進行了勘查,之后根據調查情況,告知田建,該起事故屬非道路交通事故,其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田建遂向敘永縣法院起訴要求雇主劉云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46162.5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受害者田建兒子,年僅兩歲,原告田建、許欣作為其父母,應對其盡到必要的監護看管義務,但兩原告疏于監管,以致幼兒獨自外出至有機動車的庭院內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而田建起步時,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檢查注意義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因原告田建系被告劉云所雇請,所以被告劉云依法承擔該部分的賠償責任。劉云的所有大中型拖拉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所以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故經法院審理判決,劉云及保險公司分別向原告田建支付2萬和11萬的賠償金。
講解
撞死兒子上告是“訴訟策略”
“瀘州的雇員告雇主,其實我們都可以看做是一種"訴訟策略"。”四川杰可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光華說,買了保險的車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都應該按照交強險條款賠償交強險,即在11萬元的死亡或傷殘賠償限額和1萬元的醫療賠償限額內進行理賠,而如果事故被認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則保險公司還應承擔相應的商業險賠償責任。
但由于保險公司只是基于保險合同而承擔支付賠償款的責任,并不直接承擔事故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并不能單獨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所以,為了獲得保險公司應賠付的賠償款,必須有一個合理“被告”,即成都的爺爺和瀘州的雇主。
“這只是一種"訴訟策略",而這種策略是合理合法的。” (文中均為化名)
新聞鏈接
意外撞死親孫子爺爺賠了29萬元
成都青羊區的一位爺爺意外將自家孫子碾死,兒子兒媳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事故是孩子爺爺引發,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在內共計405224元。因肇事車購買了交強險及限額為20萬元的商業險,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直接賠付保險金 11 萬,余額295224.5元由孩子爺爺自行承擔。
記者手記
家長應是孩子保護神
成都的一位爺爺,意外將自家孫子碾死;瀘州一位父親,不小心碾死兒子;江油一位父親,與朋友聊天,幾分鐘后才發現女兒被天窗夾住……這些悲劇,都源自至親的疏忽。對于孩子來說,父母是其直接監護人,對其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事發后,固然可以索賠,但失去孩子的悲痛卻無法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