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記得去了多少次法院了,可昨天不一樣。孫女士特地系了一條有花紋的絲巾出門。不管結果如何,打了半年的官司,終于要判了。
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為離奇曾轟動一時。一對小年輕要結婚,買了濱江錦繡江南一套二手房,總共付掉216萬,拿到三證后,卻遭晴天霹靂:房子里住著租期20年的租客。孫女士就是小年輕里女方的媽媽。
法官宣讀一審判決:租客的20年租約無效,判令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騰退房屋。
孫女士聽后,長出一口氣,淚水瞬間決堤,“終于可以睡個安穩覺了。”
而租客劉某面色不好看了,當庭表示要上訴。此案很可能進入二審程序。
事情查明:
房東放高利貸引起了糾紛
200多萬買來的房子,住著20年租期的租客。錢退不回來,房子更是住不進去。買房的小年輕于是告了原房東老王、中介公司,租客劉某作為第三人。請求法庭確認房屋轉讓協議有效,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同時索賠延遲交房的違約金38萬元。
法庭判決:
租賃合同無效,租客騰退房子
兩次庭審,原房東老王和孫女士都擰成一股繩,矛頭共同指向租客劉先生。
在法律上有句話叫做“買賣不破租賃”。租客劉先生振振有詞:他和房東老王簽訂的租賃合同,在去年3月,遠遠早于房屋轉讓合同的簽訂時間,房屋租賃合同租期20年,租金40萬元。
40萬到底是借款還是租金?劉先生手上的這份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始終是審理焦點。昨天,法庭判決:租賃無效。
去年6月,租客劉某在得知,房子被老王悄悄抵押給阿寶后,將租賃合同的起始時間,由5月改為3月。房東老王卻對此持放任態度,“雙方這種行為是串通,意圖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
即便重新簽了租賃合同,但從動機上看,是劉某為消除向老王出借款項的顧慮。所以“該租賃合同不是一般意義上為生活生產便利,租用房屋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難以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房屋租賃合同效力。”
法院認為:建立房屋租賃關系,并非老王和劉某簽訂租賃合同的真實意圖,只是劉某作為其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形式,而該形式非我國法律確定的擔保形式,要確定該行為的法律效力,缺乏法律依據。
而由代理人阿寶接受老王委托,出售房屋,并已經辦理過戶手續,孫女士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綜上,法院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租客劉某要騰退房子。此外,老王要支付給孫女士遲延交付違約金,3萬8千元。
去年10月和今年1月,案子在濱江法院兩次公開審理。
現在事情已非常清晰。
去年7月,孫女士找到中介卓家房產,花216萬(房款加稅費)買了一套錦繡江南二手房,115平米。這個過程,孫女士都是和房東代理人阿寶接觸,所有的錢都打入了中介的監管賬號。
去年8月2日房屋三證辦理完畢。2天后,中介要求孫女士簽一份承諾書,同意交房前,中介把尾款支付。這意味著,還未收房,尾款已全部轉入阿寶賬戶。而孫女士以為拿到三證就是完成了所有程序。2個多小時后,大事不妙。從未露面的房東老王現身,他說,房子已被劉某占有,門鎖被換,無法交房。
原來,房東老王向劉某借了高利貸,還沒還清,并將高利貸關系變相轉換成了租賃關系。
其實,老王還欠阿寶的錢。早在去年5月,老王就把這套房子抵押給了阿寶。這個房子當時協商價格198萬元,剛好可以抵老王向阿寶借的192萬元。所以房東老王為了借錢,一房二吃,一邊把房子所有權抵押給阿寶,一邊把房子使用權抵押給劉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