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隱瞞婚育史,男方起訴解除婚約并退還彩禮。
日前,臺州黃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復雜的婚約財產糾紛案。
事情追溯到2010年11月,俞晟楠(化名)和吳詩嘉(化名)經人說媒,互生好感,雙方于次年1月訂婚。
在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情況下,按習俗舉行了婚禮儀式,且一直同居生活,是公認的事實夫妻。
但是后來,俞晟楠發(fā)現,吳詩嘉離過婚,且有一個五六歲的女兒。
他無法接受這個事實,認為她欺騙了自己,于是提出解除婚約,并要求返還聘金6萬元。
吳詩嘉卻認為,從一開始交往就已告知對方,自己離異,并育有一女的事實,不存在欺騙一說。
她還稱,自己也沒有收取6萬元禮金,因為在前一次婚姻中已收過前夫的聘禮,不可能再收俞晟楠的禮金。況且,自己還為俞晟楠多次打胎,即使真的收取了禮金,也可以不返還。
那么,吳詩嘉到底有沒有收取聘禮?如果收取了,是否應該返還?
經過開庭審理及庭后調查,終于查明了事實的真相。原來,2011年1月雙方訂婚時,俞晟楠和媒人帶著122800元聘金及一只鉆戒、一條手鏈、一條白金項鏈,送到吳詩嘉家中,吳詩嘉收取了6萬元聘金及全部首飾。
2012年3月14日,兩人在雙方的居住地,舉辦了習俗婚禮。交往期間,吳詩嘉曾為俞晟楠先后墮胎3次。
同年5月,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俞晟楠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吳詩嘉返還彩禮。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訂婚時,俞晟楠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吳詩嘉彩禮6萬元及首飾,事實清楚。
兩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畢竟已按照習俗舉行了婚禮,且共同生活。吳詩嘉還曾先后多達3次為俞晟楠墮胎,對其身體和心理上都造成了一定影響,故酌情確定吳詩嘉返還俞晟楠彩禮人民幣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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