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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由麻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某盜竊一案,經麻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被告人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據了解,該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麻江縣人民檢察院對“扒竊入刑”提起公訴的第一案。
案件回放
街頭扒竊被抓
2月4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郭某攜帶作案工具從都勻市乘車來到麻江縣景陽鄉農貿市場,趁當日該集鎮趕集伺機作案。郭某在該農貿市場經過一番認真踩點后,選定農貿市場一賣衣服的攤位,看見正在市場趕集的羅某(女性)拿有大量現金放入上衣口袋,郭某決定扒竊羅某上衣口袋中的現金。郭某走到羅某的身后,拿出事先準備的鑷子,伸到羅某的上衣左邊外面的口袋里,將口袋內的部分現金夾出來。郭某從羅某的上衣口袋將現金竊取出來的時候,有大約一千元左右的現金掉在地上,郭某成功將三、四百元現金夾出拿到手中。在郭某實施扒竊時被羅某的兒子李某發現并告訴羅某,羅某隨后與其他人一起將郭某抓獲并扭送至麻江縣公安局景陽鄉派出所。
檢察官說法
屬于累犯應該從重處罰
麻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此次扒竊雖然沒有給被害人造成損失,但犯罪嫌疑人郭某曾因盜竊被六次行政處罰、一次勞動教養。即使這樣,郭某仍不思悔改,屢罰屢犯,長期以扒竊為業,其扒竊行為具有劣根性,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李興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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