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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錦屏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儲存爆炸物案,被告人龍見平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其非法儲存的爆炸物全部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銷毀。
法院審理查明,龍見平在天柱的貴州源發礦業開發有限公司打工期間,他的父親(系該公司工作員)負責守護礦洞,其間還向公司承包一些廢砂清理工程來做。
到2012年8月,龍父因另承包了其它工程而沒有時間守護礦洞和清理廢砂,便委托龍見平協助管理。龍見平利用該工程需要使用爆炸物品和協助其父親管理發放爆炸物品之便,在施工過程中私自截留炸藥、雷管、導火索。2012年11月,龍見平將截留的炸藥4筒和未使用完的炸藥3包、雷管4枚、導火索3根帶回錦屏家中存放。
2013年1月15日,龍見平攜帶4筒炸藥、4枚雷管伙同龍某某等三人竄至金暉礦業開發有限公司錦屏縣平秋鎮的礦硐內盜竊黃金礦石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錦屏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龍見平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之判決。(龍定洪 莊公輝 記者 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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