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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當前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北京市將加大對違法生產經營者的懲戒力度。今天提請審議的北京市地方性法規修改草案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北京市13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29日舉行。會議對《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二審。此修改稿,在完善食品安全責任、規范生產經營活動、嚴格市場準入、健全農產品質量等方面做了多處修改。
中新社記者在草案修改稿中發現,一審稿中曾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但是,在二審稿中,對這一條例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針對高風險食品的監管,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對北京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加強監管,實現生產、收購、加工、存儲、運輸、銷售全過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修訂草案對食品加工作坊的生產條件和經營行為進行了規范,并新增加一款:“食品加工作坊從事加工活動,應當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食品攤販由于經營設施簡單,衛生條件差等,存在較多的食品安全隱患,該修訂草案規范了食品攤販的經營行為,規定食品攤販不得在臨時區域和規定時間段外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占用道路、橋梁、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設攤經營的場所。
關于食用農產品,該草案也做了規范,畜禽屠宰企業不得收購無固定養殖基地或者無法追溯來源的生豬,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從事屠宰加工。
據介紹,目前,北京現有農藥經營機構1303家,經營規模普遍較小,多為個體經營,而且經營人員大多未接受專業教育,經營條件大多不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
按照源頭治理的原則,修訂草案對農藥的經營管理和使用進行了規定: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范,不得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的農藥品種。農業部門要采取農藥補貼的措施,引導使用者購買安全農藥。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卜世成介紹說,今年9月26日,北京市13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對此草案進行了一審。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經過多方調研,聽取各方面意見,于11月19日召開會議,修改、補充和細化了此草案,形成了現行的二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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