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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一監理公司經理莊某,利用職務之便,以給并不在該公司上班的兩人發工資的名義騙取公款近8萬元。案發后,莊某已退回全部贓款。近日,莊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據了解,莊某在任菏澤某監理公司經理期間,于2009年3月至2012年6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給并不在該公司上班的陳某、張某發工資的名義騙取公款78192元;案發后,莊某還交代今年2月份,其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13000元,向他人出借公司監理資質,為他人謀取利益。
9月13日,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莊某犯貪污罪、受賄罪,向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0月26日,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莊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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