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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貴州施秉縣銀星假日酒店品位食府廚房發生火災,兩名正在炒菜的廚師被燒成重傷,后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檢察機關認為品位食府的承包人鄒新建和徐建軍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而提起公訴。10月24日,施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
今年6月6日下午4時43分許,施秉銀星假日酒店品味食府的工人楊丕盛、孫大強正在廚房里炒菜,突然,掛在墻壁上的存儲生物醇油的燃料箱傾斜掉落,造成油料溢出,潑灑在正燃燒著的不銹鋼節能灶上,轉眼間,楊丕盛和孫大強變成了“火人”。
看到同伴“惹火”上身,其他工友趕來取水施救,幾分鐘后,楊丕盛、孫大強身上的火被撲滅了,但他們身體大部已被燒焦,整個人面目全非。后經醫院診斷,楊丕盛全身93%的面積被燒傷,而孫大強被燒傷的面積為83%,均為重度燒傷。醫院竭力搶救,但因搶救無效兩位傷者分別于6月12和14日去世。
事發后,施秉縣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展開了調查,認定品位食府的承包人鄒新建、徐建軍事故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此外,鄒、徐二人還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并于今年7月26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另據了解,在事故發生后,鄒新建與徐建軍積極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包括醫藥費用在內,總計賠付金額是70萬元左右。“其中有一部分資金是通過高利貸獲取的。”鄒新建說。
關鍵證據無印章
在10月24日的庭審中,檢察機關指控,鄒新建、徐建軍二人經營管理的品味食府的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了2人死亡,后果嚴重,應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查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有事故調查組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施秉縣消防大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大量的筆錄材料等。這些證據顯示,事發的廚房內無安全出口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消防器材等,廚房所屬的品位食府沒有任何手續,包括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消防安全證等。
在這些證據中,事故調查組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特別關鍵,該證據認定,鄒新建、徐建軍對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管理責任,而且他們的行為已涉嫌犯罪。“作為品位食府的負責人,鄒新建和徐建軍應按規定建立符合安全生產規范要求的勞動環境,但由于他們未履行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說。
大量的證據環環相扣,看似天衣無縫,但鄒新建和徐建軍卻依然有話要說。二人稱,品位食府盡管由其承包,但它仍然只是銀星假日酒店的一個部門,消防安全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應由銀星假日酒店辦理,從這個角度來說,賓館方對事件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要說辦手續,我們作為食府的負責人,應辦的手續只有健康證,其余的應由賓館來辦理。”鄒新建說。而徐建軍則“喊冤叫屈”,他認為這么大的事故讓他和鄒新建兩個人背,實在是不公平。
鄒、徐兩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對事故調查組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據進行質證。他們認為,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份無效的證據,它是事故調查組做出的,但該調查組并沒有取得相應的資質。
記者看到,這份認定書只有參與調查的人員的簽名,并未蓋上單位印章。“總而言之,這份證據不具備合法性。”鄒新建的辯護律師說。
死者是事故直接責任人?
盡管鄒新建和徐建軍一再為自己辯解,但他們認可自己有罪。“不管怎樣,這事奪走了兩位死者的生命,給他們的家屬帶來了極大的痛苦,我心頭有愧。”鄒新建說。
兩位辯護人的意見卻與之相反,他們認為鄒、徐二位被告人并沒有罪。“最初,我們也認為兩位被告人有罪,希望法庭從輕處罰,但他們說出來的一個細節讓我們改變了意見。”徐建軍的辯護人李勇律師說。
原來,在當庭接受檢察官問詢時,鄒新建稱,他和徐建軍與銀星假日酒店是承包關系,與死者楊丕盛也是承包關系。“我們負責提供廚房設備,死者楊丕盛負責對食堂進行管理,包括做菜、衛生保潔等。”鄒新建說,在廚房打工的“廚子”也是楊丕盛自己請來的。
鄒新建的說法啟發了辯護律師,他們當庭調整了自己的“辯護戰略”,改“有罪辯護”為“無罪辯護”。“死者楊丕盛既然承包了廚房,就有管理之責,所以他才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鄒新建的辯護律師任明勝說。
辯護律師認為食府承包人無罪
在最后的辯論中,公訴機關分析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并結合本案情況認定鄒新建與徐建軍有罪,應給予刑事處罰,但在事故發生后,兩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積極主動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可從輕發落。“建議量刑在一年零兩個月至一年半之間,并適用緩刑。”檢察官說。
鄒、徐二人的辯護律師作了“無罪辯護”,他們的辯護意見有三點,首先,品位食府屬銀星假日酒店的一個部門,對事故的發生銀星假日酒店的負責人也有責任。其次,從庭審查明的情況看,品位食府廚房的設施系賓館安裝,非鄒、徐二人所為,它是否符合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由賓館的所有權人負責。第三,出事的廚房是由楊丕盛承包,他對廚房的安全設施有注意義務,但由于他沒有履行好義務導致事故發生,故楊丕盛也應該承擔責任。
因此案還有諸多證據和細節需要核實,法院決定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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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企事業單位中的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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