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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網訊 由貴州省檢察機關抗訴的黔東南自治州黎平縣原縣長王崇松受賄案,近日有了二審判決結果。王崇松的刑期由一審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
據悉,王崇松受賄案是去年高檢院《關于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實施后,貴州省檢察院與市(州)檢察院同步審查職務犯罪一審判決的首例案件。
2008年2月至2010年7月,王崇松在擔任黎平縣縣長期間,共收受他人財物70萬元。其中,在幫助轄區一家晶硅材料公司解決高載能企業補貼、稅收優惠、違法用地補辦手續等事宜后,王崇松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所送“感謝費”68萬元;黔東南自治州一家土地開發公司在黎平縣實施高速公路建設耕地占補平衡工程時,王崇松收受該公司負責人行賄款2萬元。
2011年1月,黔東南自治州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崇松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黔東南自治州檢察院根據高檢院上述規定,將此案一審判決書報送貴州省檢察院審查。貴州省檢察院高度重視此案一審判決同步審查工作,及時抽調檢察官到黔東南自治州了解案件情況、指導工作。經同步審查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應予抗訴。
2011年2月,黔東南自治州檢察院向貴州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貴州省檢察院支持抗訴。2012年3月,法院二審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將王崇松的刑期由一審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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