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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間,貴州從江縣城發生三起豪華車輛被焚燒的案件,造成財務損失達40多萬元。因被燒車輛的車主系當地一知名房開商,故案件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4月30日,從江縣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策劃和參與系列燒車案的嫌犯鐘貽鴻、袁貴軍、劉雄志、陳守海等各自領刑,其中鐘貽鴻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爆炸罪、放火罪(預備)、故意傷害罪,四罪并罰,被判處期徒刑四年。
從江縣法院查明,鐘貽鴻(男、1984年生,從江人)等犯有放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案件有三起。
2010年2月6日凌晨0點到1點之間,鐘貽鴻、袁貴軍(男,1981年生,從江人,有前科)、劉雄志(男,1980年出生,從江人,電站職工)駕車到從江縣政府大樓的路口斜坡處,用酒精澆淋韋杰榮(從江房開商)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隨后點火離開。事發后,鐘貽鴻駕車送劉雄志回家,又轉回現場看情況,之后才揚長而去。經鑒定,被燒毀的車輛價值為26萬多元。
2011年4月18日凌晨,鐘貽鴻與劉雄志準備好酒精后開車到從江縣建設局門口下車,到當日凌晨1時許,韋杰榮停放在從江縣瑞麗花園小區停車場內的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和一輛別克君威車被燒。由于停車場四周是居民樓,加之火勢迅速增大,當地群眾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事發后,從江消防趕赴現場全力撲救,火勢得到控制。
經鑒定,被燒毀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價值15萬元,被燒的別克君威損失2900余元。法院還查明了,2011年6月14日,鐘貽鴻、陳守海等三人火燒韋杰榮紅色別克君威車輛造成4500多元損失的事實。
鐘貽鴻、陳守海(男,1979年出生,從江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涉嫌爆炸罪是控辯雙方爭論最激烈的焦點。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6月14日晚,鐘貽鴻、陳守海二人駕車竄至從江二橋頭鴻鑫逸園二號商住樓(韋杰榮的建筑工地)工地內,將一枚“魚雷炮”插在撐架上方的縫隙中,又在“魚雷炮”下方堆放木板,并在木板上淋上酒精和汽油。最后,由陳守海點燃了木板,二人就離開了現場。
事發后,住在工地上的工人被驚醒,他們迅速撲救,很快將火撲滅,“魚雷炮”未被引爆,也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不過,這疑似爆炸裝置(即“魚雷炮”)在同月18日才被發現。經貴州警官職業學院鑒定,該裝置在1.95米的半徑范圍內對有生力量具有爆炸殺傷力。在庭審判決中,法院對這一事實予以確認。法院還查明了鐘貽鴻、陳守海將韋杰榮及他人打致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
從江縣法院認為,鐘貽鴻的上述行為已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爆炸罪、放火罪(預備)、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總合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陳守海犯爆炸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劉雄志犯放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袁貴軍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一審已經完畢,那鐘貽鴻等人的作案動機何在呢?據了解,在庭審中,鐘的辯護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案件的發生是事出有因,且本案受害人韋杰榮過錯在先。“盡管檢察機關的公訴書對此未有體現,但事實就是如此。”該辯護人說,在案發之前,鐘貽鴻租韋杰榮的房子開酒吧,韋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辦好房屋手續,否則,每天給鐘三千元的賠償,但韋不但不履行承諾,還一直避而不見。最終,因房子無合法手續,鐘貽鴻的酒吧無法無相關證照而被取締,造成了近百萬的損失。(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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