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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將鏟除后的罌粟運往他處處理

罌粟種植地
2012年4月18日,施秉縣公安局繼4月15日破獲一起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后,接群眾舉報,再破一起。
當日13時許,施秉城關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新紅村干地平組一岔路口種有罌粟,請前來調查。接到舉報后,城關派出所所長閆喜杰高度重視,立即向縣公安局報告。在鐘傳軍、張玉清兩位副局長的帶領導下,積極組織民警會同禁毒大隊民警前往調查。結果在施秉城關鎮新紅村干地平組55歲婦人李某家菜地里發現毒品原植物——罌粟43株,并當場予以鏟除,
經查,李某因為2011年農歷10月份孫子發高燒,得一過路老頭給了一些植物種子煎水喝,使小孩的病患很快痊愈,于是她按那老頭所說,將剩下的種子種在自家屋當頭的土里,等待開花結籽得以治病之用,而她并不知道她所種的竟是毒品鴉片的原材料。
目前,鑒于李某無主觀故意過錯,且認罪態度較好,公安局依法對其予以500元的罰款處罰,并向其宣傳了毒品的相關知識,使李某深受教育。
據 《本草圖經》、《本草綱目》和《醫林纂要》記載,罌粟種子有行風氣、逐邪熱等功效,但其又是提取毒品海洛因的主要毒品源植物,吸食或注射海洛因非常容易成癮并慢性中毒,嚴重危害身體,成為民間常說的“鴉片鬼”。所以,我國對罌粟種植嚴加控制,除藥用科研外,一律禁植。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凡犯本罪(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不論其目的是營利還是滿足個人享用,均構成本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龍冠宇 閆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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