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婚姻問題越來越多,由于子女反對等多種原因,有的老人選擇不領證但同居的“搭伴養老”,但是其中存在分手后財產分割的隱患。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老頭出錢買房登記在“老伴”名下,分手時“老伴”變賣房子的案件。
65歲的張某與62歲的劉某非婚同居多年,張某訴稱,他與劉某1996年相識, 由于劉某的兒子不同意兩人結婚,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為了跟劉某的兒子分開住,張某出資先后以劉某名義購置了朝陽區和昌平區房屋各一套。由于劉某有北京戶口,在購房及貸款上享有一定便利,所以這兩套房屋的購房手續都是由劉某負責辦理。劉某以她名義簽署了兩套房屋的購房合同。由于張某內心本著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并結婚的意愿,所以對此也未在意,一直由其一人還房貸。
2011年5月,劉某突然單方面提出分手并解除同居關系,張某此時才得知劉某早已將朝陽區的房屋轉移至她朋友金某名下,并以金某名義將該房屋出售。劉某后又趁張某不在家時,將昌平區房屋門鎖換掉,并將其位于屋內物品全部拉走。致使張某無家可歸,張某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向其交還非法處置的朝陽區房屋售房款,將昌平區房屋判歸其所有。
劉某辯稱,兩套房屋系她與張某同居期間購買,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兩套房屋都是交首付款后向銀行貸款購買,昌平區房屋她支付了首付款87萬元。兩房屋還貸期間她多次被銀行起訴,為了還貸變賣了朝陽區房屋。劉某稱張某的陳述并不屬實,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涉案兩套房屋登記在劉某名下,但根據張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張某對該房的購置進行了出資,故該兩套房屋屬于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劉某未能就自己出資盡到足夠的舉證責任。
法院依法認定劉某在同居期間處理財產問題上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過錯,侵犯了同居共有權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鑒于劉某已將其名下的朝陽區房屋變賣,變賣價款歸其所有,故張某要求確認昌平區房屋歸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昌平區房屋歸張某所有,劉某協助張某將該房過戶到張某名下,并將房屋騰退交予張某,但是劉某出售朝陽區房屋所得購房款項歸劉某所有。
■法官提醒
羅海燕法官表示,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對非婚同居關系以及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進行明確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老年人同居生活期間的財產尤其復雜,涉及與前配偶共有財產以及雙方子女的財產,也包括雙方個人財產和共同生活期間財產。此外,當事人雙方生活中財產可能共同支配,甚至一方將個人財產全部交歸另一方保管,日常生活中也并未保留相應的支出憑證,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時,主張對同居期間將個人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或者購置共同財物一方所能提交的證據有限,難以實現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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