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訊 5名年近6旬的老人,在KTV里共飲“養生”藥酒,沒想到竟導致4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的后果。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藥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藥方提供者、藥酒制作者、藥酒提供者3人平均擔責。
藥酒惹禍
2010年4月,老林在某食雜店聊天時得知,老馮家有泡制的可以活血通絡的藥酒,于是就到老馮家要來一些藥酒喝。老馮隨即用綠茶瓶灌了一瓶藥酒(約500毫升)交給老林,并交代其要少喝。
拿到藥酒的當天中午,老林應邀到鎮里的KTV去玩,他帶上了這瓶藥酒。在KTV里,老王、老方、老劉、老陳與老林把酒言歡,共同享用了這瓶藥酒。未曾想,老王喝了四杯之后,開始感覺難受,老林、老劉趕緊將老王送回家,其他人也各自回家。
隨后,老王被家人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老方、老劉、老陳也都出現了中毒現象,后經搶救痊愈。經過回溯,這場事件的禍源,指向了那瓶自制藥酒。
據老馮說,這瓶藥酒是2007年,她丈夫用村里76歲的老李提供的中藥材浸泡的,藥酒浸泡后還送了一罐給老李,老李曾交代該藥酒要少喝。并稱,自己提供的藥材是按一本傳統古醫書上的藥方配制的。
藥材含毒
公安機關對藥酒中的中藥材配方檢驗得知,用于配制藥酒的藥材成分中有生烏、生草烏,而這兩種藥材中均含有劇毒烏頭堿。在藥材處理不當、烏頭堿未完全降解情況下,藥材毒性較大。中毒者會出現煩躁不安,惡心、嘔吐、腹痛、腹瀉,口舌、四肢及全身發麻等典型癥狀,最后因延髓呼吸和血管運動中樞麻痹,呼吸抑制,血壓下降,死于呼吸和循環衰竭。
根據尸檢,結合老王及其他中毒者酒后出現的典型烏頭堿中毒癥狀,排除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電擊、自身疾病及其他中毒死亡的可能,公安機關分析認為死者老王系烏頭堿中毒死亡。
經檢驗,在送檢的藥酒和綠茶空瓶中均未檢出氰化物和毒鼠強成分。因此公安機關認為,該案不屬于刑事立案的范圍。事后,在賠償問題上,老王的家人和藥方提供者老李、藥酒制作者老馮、藥酒提供者老林協商無果。老王的家人遂將老李、老馮、老林告上了法院。
各有說辭
在這起事件中,誰該負責?老林、老馮各持己見。
老林認為,自己只是想從老馮家取點“藥酒”自己飲用,是在老王的一再要求下,才將剩下不多的“藥酒”拿出來分享。再說,自己也飲用了藥酒,根本不知道這瓶藥酒含有毒成分。因此,老王服用“藥酒”死亡已超出自己的預見范圍。而且老王生前心臟及肺臟等器官存在器質性病變,即使沒有飲用“藥酒”,僅飲用興奮食物或其他辛辣刺激性食物等也會造成死亡。
老馮答辯稱,藥酒泡制了兩年,自己與丈夫也飲用了該酒兩年,自己并沒有向不特定的社會大眾推薦這種藥酒。當老林向自己討要該酒用于活血通絡時,無法預見老林會將藥酒拿到KTV與別人濫飲;并且還囑咐老林每天只能飲小半杯,自己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而死者老王在KTV已經喝了很多酒,再飲用藥酒其自身也有過錯。因此本案責任應由老林和老王共同承擔,其中老林應承擔主要責任。
老李未發表答辯意見。
責任共擔
福清法院一審認為,不具備行醫資格的老李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輕易根據醫書記載的藥方配備含有劇毒烏頭堿的中藥材并提供給老馮夫婦泡制藥酒的行為,存在過錯;老馮在未確保自己所泡制藥酒無危害的情況下將藥酒提供給老林的行為,存在過錯;老林在未確保向老馮討要來的藥酒是安全飲用的情況下隨意提供給他人飲用的行為,存在過錯。
福清法院認為,由于3被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先后分別實施3個行為,間接結合造成了飲用該藥酒的老王因藥酒中所含有的烏頭堿中毒而死亡的損害后果,3被告應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案情,3被告的過錯行為環環相扣,間接結合造成老王死亡,其原因力比例相當,應各自對老王死亡而造成的損失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老王基于朋友間的依賴,在不知藥酒含有烏頭堿的情況下飲用該藥酒并無過錯,故不應減輕3被告的賠償責任。
據此,福清法院判令3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7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5萬8千元。根據三分之一的比例,各自向老王支付賠償金8萬6千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中院維持了原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