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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金黔在線訊 2007年5月,“凱里第一村”——凱里市大十字街道金井村原村主任金登洪因收受房開商50萬元賄賂“落馬”。7月29日,凱里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控辯雙方就金登洪是否構成受賄罪的問題展開了激辯。
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5月,被告人金登洪在凱里市金井村任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協助凱里市國土局將45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凱里市金井村的過程中,違反凱里市委的規定,將45畝土地的使用權辦到了凱里市百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收取了該公司的好處費50萬元。
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金登洪當庭表示無異議。他還主動介紹了自己收錢時的情況。
在接受法庭調查詢問時,金登洪一直承認自己有罪。
據了解,金登洪是土生土長的凱里人,出生于1970年1月1日,今年40歲,中專文化。
當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金登洪是否構成受賄罪展開了激辯。
檢察機關認為金登洪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而且數額巨大,應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金登洪的辯護律師在辯護中首先“糾正”了檢察機關的指控。他們認為,此案中金登洪并不是協助凱里市國土局將國有土地權出讓給金井村。實際情況是凱里市國土局掛牌出讓土地,金井村與百恒房產公司聯合競拍,競拍成功后聯合開發,檢察機關指控金登洪協助國土部門將國有土地出讓是沒有依據的。
辯護人認為,金登洪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而且沒有協助國土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應該以受賄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金登洪有法定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節。證據顯示,檢察機關在之前并沒有掌握他收取了50萬元現金的情況,是金登洪接受調查時主動交代的;其次金登洪不是主動索要而是被動接受;此外,事后他主動把贓款交給了檢察機關。
綜合上述的辯護意見,辯護人建議對金登洪處以緩刑。
此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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