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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歐陽建濤 袁靜 記者 楊驥)去年7月12日,天柱縣小伙陳某在該縣鳳城鎮挑水缸的小河里裸泳,被過路的當地村民撞見,村民指責其裸泳行為不道德,年輕氣盛的陳某聽后大怒,竟動手傷人。近日,天柱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某拘役五個月。
2009年7月12日15時許,陳某等人到天柱縣鳳城鎮挑水缸(地名)河里裸泳,被住在附近村寨的村民謝某路過時撞見,謝某覺得陳某裸泳非常不雅,即對陳某等人進行責罵,并與陳某等人相互拉扯,陳某遂用石頭將謝某右額打傷。經法醫鑒定,謝某右額部損傷屬輕傷,責成陳某賠償受害人謝某經濟損失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等人光天化日裸身在村寨附近河里裸泳的不雅行為被人制止后,陳某反而行兇打人致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受害人謝某遇事不冷靜、處理問題方法欠妥,對案件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鑒于案發后,陳某賠償了受害人謝某經濟損失,得到謝某的諒解。為此,依法從輕判處陳某拘役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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