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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吳仕堯 記者 楊驥)10月12日,記者作《男子酒后打的未果》一報道引起部分市民致電訴苦,他們紛紛表示亦曾酒后打的遭遇出租車拒載。為此,記者到凱里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局采訪得知,根據《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醉酒者,在無人陪同乘車的情況下,駕駛員、乘務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為了發展、改革城市公共交通,規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動,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2007年11月23日,經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條例》。該條例第四章--營運服務第35條規定,乘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駕駛員、乘務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1、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者影響公共乘車環境乘車的;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醉酒者,無人陪同乘車的;
3、攜帶貓、狗等動物乘坐公共汽車的;
4、乘坐出租汽車出市、縣境或者夜間去偏遠地區時,拒絕到就近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
5、不承擔規定的出租汽車租車費和路、橋通行費的;
6、在禁止停車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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