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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李曉生 吳章義)近日,雷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以犯盜竊罪判處一聾啞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5000元。
據悉,2008年12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羅某伙同他人來到貴州省雷山縣城,尋找作案機會。看到汽車站邊某批發部內只有店主李某一人,遂以故意購買物品付錢不足為由,誘使店主李某離開門市部,其同伙趁機進入李某的門市部內,將李某存放在桌子抽屜內的現金15124元及一些雜物一并盜走。李某發現批發部被盜后,立即向雷山縣公安局報案,被告人羅某及其同伙乘坐出租車離開雷山縣城,當行至朗德鎮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在其身上搜出被害人被盜的物品若干。
在偵察與公訴階段,被告人羅某憑借自已是聾啞人的條件,以不懂手語、不識漢字為由拒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法院審判過程中,法院發現被告人羅某具有正常的文字理解能力,并對聘請的聾啞翻譯人員的手語理解正常,在辯論階段盡力將所有的罪證推向他人,妄圖推卸責任,其不懂手語、不識漢字的表現為故意辯解行為。
法院庭審后認為,偵察機關收集的證據合法,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能因其是聾啞人而規避法律制裁。其行為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盜竊罪,遂判決羅某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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