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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原副局長胡良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11萬余元,2008年被三穗檢察院查處。法院一審判處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胡良不服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州中院就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胡良在2006年至2007年擔任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招錄干部過程中的,先后十次收受“好處費”10.3萬元。另外,胡良還伙同楊某(另案處理)等人采取虛報就業培訓的方式,集體套取國家專項資金4.7萬元。其中,胡良分得贓款0.8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胡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貪污罪免于刑事處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后,胡認為所得“好處費”部分系他人感謝回報,案發前已退還,以不屬受賄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后經進一步審理,作出上述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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