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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因不滿單位不平等的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引發糾紛
據了解,1979年,原
2007年8月14日,主管單位縣鄉鎮企業局下文成立職工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同月23日,向職工公示安置方案。9月8日,對職工安置補償金額進行了公示。
吳光德等人認為,安置方案未依法經職工大會或職代會通過,未上報勞動部門審核,從而造成在計算他們的工作年限、單位補交養老金年限、安置補償費數額等方面錯誤,與其他一同進廠,一同出廠的職工存在較大的區別,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為爭取平等待遇,去年11月23日,吳光德等59人分別將
一份方案三種方式
向職工公示的安置方案和各種表冊顯示: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行文調入、招收人員,安置補償費和單位補交養老金年限計算至2007年6月;停產時在冊人員(指停產后離廠人員),安置補償費按其在廠實際服務年限計算,可適當放寬,養老金單位按其服務年限補交;停產時不在冊人員(指停產前離廠人員),按其在廠實際服務年限計算安置補償費和單位補交養老金年限。
經核對,上述三種方式在計算職工安置補償費和單位補交養老金年限上存在十幾至二十幾年不等的差別,補償的金額也相差數萬元。
另外,安置方案還要求:“對符合安置的職工,必須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申請書,自述申請理由,對不填寫申請書的人員,不予辦理一次性安置手續。”
吳光德等仲裁敗訴
去年12月24日、28日、29日,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本單位工作年限”與“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為同一概念,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1980年至1990年間,吳光德等人陸續招為工廠臨時合同工。1991年12月,原立德粉廠因種種原因停產,無力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之后,工廠雖未辦理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但職工離廠是客觀事實,已造成雙方勞動關系的自然終止。因此,吳光德等59人的工作年限應當從進廠之日起至離廠之日止。
12月30日,
臨時工已不復存在
有關法律人士介紹,勞動部多次復函稱,《勞動法》實施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
貴州省《關于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也強調,用人單位內部不再劃分固定工、臨時工等身份界限,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他們認為,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的權利都是平等的,其工作年限應計算至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止,沒有臨時工與固定工的區別。
據悉,吳光德等59人因不服仲裁裁決,目前已向
(李凱 重斌 齊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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