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擬由90天增至98天 醫療費單位承擔
勞動禁忌
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勞動禁忌范圍 保留增刪空間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得比較原則,目前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條例,并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同時,考慮到禁忌勞動范圍需要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為避免因禁忌勞動范圍的調整而導致條例頻繁修訂,征求意見稿將禁忌勞動范圍作為條例的附錄加以列示,并規定: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專家解讀
劉明輝注意到,除了禁忌內容豐富且與時俱進外,此次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是以附件的形式出現在征求意見稿之后,這樣修訂起來更靈活,“如此次沒有被納入禁忌范圍的‘電磁輻射’,今后很有可能隨著社會發展進程的加快,納入禁忌范圍之中。”
■條例摘錄
女職工懷孕期 勞動禁忌范圍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法律責任
單位侵權
每例最高罰五千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建議
防治性騷擾
單位要擔責
對于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教授劉明輝認為,還應增補兩項內容:一是增設單位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二是在女職工“四期”之外的職業禁忌中增加“女職工自愿的除外”的表述。
劉明輝表示,為了遏制職場性騷擾現象的蔓延,絕大部分省市在地方法規中創設了防治性騷擾的雇主責任,而國家層面的立法顯得滯后。他建議在條例中增加如下條款:“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治職場性騷擾,未履行防治職場性騷擾義務的,與侵權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劉明輝說,條例將部分相對高薪的崗位列為女性的禁區,其客觀效果是減少了女性的就業機會,剝奪了部分適格女性的就業選擇權,在客觀上形成了女性就業的障礙,加劇了職業性別隔離。
“難怪有婦女大聲疾呼:即使我不愿意下井挖煤,也不愿意法律禁止我去。”劉明輝說,隨著科技進步和機械化程度的提高,井下作業不一定都是重體力勞動。一方面存在非重體力勞動工種,如瓦斯檢測員等;另一方面,傳統的人工采掘大部分已被機器代替,使勞動強度降低。他建議將滯后性的“保護”改為前瞻性的“賦權”,針對女性群體的個體差異分類規范,賦予無需特殊保護的女性進入男性壟斷的高薪職業的選擇權。鑒于以上理由,劉明輝建議女職工“四期”之外的職業禁忌中增加“女職工自愿的除外”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