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錢法博弈催生新型婚姻案件 婦女生育權多保障
訴訟
圍繞房產熱度仍將升溫
“盡管有個別條款尚待完善,但總體上是朝著更公平、去物質化方向走的,更加明確了財產歸屬,更加便于司法操作。”這是《法制日報》記者在采訪中從多名權威專家、法官、律師口中得到的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綜合評價。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使得一些案件的審理發生了一些變化。”李明舜向《法制日報》記者坦言,“以婚后的贈與行為為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是沒有特別指定給一方的就是雙方的,司法解釋(三)則確定為房產證上落的是一方,那就視為贈與一方。這樣就使婚后接受父母贈與的房子發生了質的改變,就是由夫妻共同財產變成了個人財產,在定性上完全不一樣,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以前和實施以后在確權上有了很大不同。”
李明舜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使得人們對于婚姻關系中的權利主張更加明確。
李明舜認為,房產證加名的熱度還會持續延續下去,“對于已經結婚的人來說,過去對于財產尤其是房產等沒有分得那么明晰,現在多少比例都已經很明晰了。這都是新的司法解釋的推動作用”。
“婚前財產如果確定是你一方的,那么我一旦和你離婚,我居無定所怎么辦,這些問題現在要考慮。所以新司法解釋使人們對財產的關注,以及財產對婚姻的影響加大了。”李明舜指出。
“既然婚前財產屬于一方,那么很多人會把更多的錢花在房子上,而不是花在嫁妝上,因為人們要‘爭奪’房子的共有權。”李明舜認為,產權登記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訴訟將來可能會上升。
此外,李明舜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生育權的規定對于避免此類糾紛是有幫助的。實際上生育權最終還是要歸于女方,因為生育權包括生育選擇權、生育安全權、生育保障權等很多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她是實施了不生育的自由,她是合法的,并不存在侵權的問題,也不存在賠償的問題。”(記者 趙麗 實習生 馬月紅)





